臺南縣左鎮鄉戶政事務所
:::項目圖示首頁項目圖示 網站導覽 項目圖示聯絡我們
 本所簡介 申請須知 資料查詢 法令規章 表單下載 相關網站
:::
項目圖示 組織編制
項目圖示 業務執掌
項目圖示 業務內容
項目圖示 地理位置
 :::
 

資料日期:96.12.26

姓名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
中華民國96 年12 月26 日
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01 號

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改姓:
一、被認領。
二、被收養或終止收養。
三、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。
四、其他依法改姓。
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;其回復本姓者,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
一、經通緝或羈押者。
二、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。

返回首頁

 

 
  
本連結開啟新視窗_本網站通過無障礙AAA等級檢測 ■ 版權所有:臺南縣左鎮鄉戶政事務所 ■ 地址:臺南縣左鎮鄉左鎮村122號2樓 ■ 電話:(06)5731201 ■ 傳真:(06)5732276
■ 最佳螢幕解析度 1024*768.16bit ■ (本連結開啟新視窗)powered by BexWeb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免責及隱私權宣告